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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金融之電子文件法制議題探討 撰成日期:112年8月 更新日期:112年8月25日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220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報載銀行辦理數位房貸卡關,業者指出即使地政機關發給數位權狀,然「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無法以電子化方式簽署,法院無法接受數位化權狀作為證物,嗣後債權人亦不能以相關電子文件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仍須使用紙本權狀起訴。臺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爰於2023年金融建言白皮書中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援引「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3項規定,頒布電子文件簽署相關指引規範,並將現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所訂「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下稱電子銀行安控基準)之安全機制納入,俾利辦理線上貸款業務之金融機構遵循及司法機關採認,減少訴訟爭議 。
(二)查為因應金融業(服)務數位化之發展趨勢,金管會自2015年起推動「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3.0」計畫,開放銀行得於線上辦理存款、授信、信用卡、財富管理及共同行銷,並由銀行公會訂定前開電子銀行安控基準 。據金管會表示,數位發展部業以國際上常見之演算法與資通安全技術標準,就「具電子簽章效力之電子簽章技術」予以例示 ,尚不宜再另訂相關指引;至銀行辦理線上業務之司法訴訟風險,建議業者可強化相關安全措施,以資因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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