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囤房稅2.0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8月
更新日期:112年8月29日
作者:葉育彰
編號:R02204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行政院2023年7月6日第3862次會議通過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以下簡稱「囤房稅2.0」),即(1)酌降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之稅率為1%;(2)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2.4%;(3)建商餘屋持有年限在2年以內者,法定稅率調整為2%至3.6%;(4)其餘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其法定稅率為2%至4.8%,且各地方政府均應在該範圍內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超過一定戶數全部戶數適用較高稅率而非分別適用各級距稅率)課徵 。
而現行的房屋稅基(房屋評定現值)遠低於「市場交易價格」,也低於「建造成本」,免徵房屋稅的房屋比比皆是,縱然施行「囤房稅2.0」也是免稅。因此,乃有輿論主張應調高房屋稅基 。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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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行政院2023年7月6日第3862次會議通過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以下簡稱「囤房稅2.0」),即(1)酌降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之稅率為1%;(2)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2.4%;(3)建商餘屋持有年限在2年以內者,法定稅率調整為2%至3.6%;(4)其餘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其法定稅率為2%至4.8%,且各地方政府均應在該範圍內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超過一定戶數全部戶數適用較高稅率而非分別適用各級距稅率)課徵 。
而現行的房屋稅基(房屋評定現值)遠低於「市場交易價格」,也低於「建造成本」,免徵房屋稅的房屋比比皆是,縱然施行「囤房稅2.0」也是免稅。因此,乃有輿論主張應調高房屋稅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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