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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規範法制定位之研析-以銀行業AI自律規範為例 撰成日期:112年9月 更新日期:112年8月31日 作者:方華香 編號:R02206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鑑於金融業使用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越來越常見(例如智能客服),但國內尚無AI基本法。據報載,為免新技術之使用超前業者應負責任之速度,損及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責成銀行公會召集銀行業者討論,預計今(2023)年9月訂定銀行業AI自律規範,將明確定義人工智慧範圍、隱私保護、風控及倫理原則 等。
(二)觀諸2018年修正公司法第1條增訂第2項:「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將公司應善盡其社會責任之理念入法。公司社會責任之內涵包括:公司應遵守法令;應考量倫理因素,採取一般被認為係適當負責任之商業行為等(該項修正理由參照)、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制度與風險管理機制及內部稽核制度等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顯見就銀行業之公司治理而言,有賴內外機制之配合,內部機制包含個別銀行自己本身法令遵循、風險管理等內稽內控制度,外部機制則是政府部門之法令管制、金融檢查等。
(三)若未來銀行公會訂定之銀行業AI自律規範內容包括隱私保護、風控及倫理原則,且經各銀行納入本身內控內稽機制,金管會自得對於銀行之法令遵循、風險管理、消費者保護等事項加以金融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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