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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債權執行衡平措施之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9月 更新日期:112年9月4日 作者:吳欣宜 編號:R02207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租稅債務人未依規定履行租稅法之金錢給付義務,行政機關即得以強制之方法促使其履行,由於租稅債權執行之要件與程序,稅捐稽徵法或其他稅法並未特別規範,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2章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規定。而租稅領域是屬於大量行政處分之範疇,法規範之普遍性、一般性之特性,對於非典型、特殊情況之租稅案件,可能對個別納稅義務人產生過於嚴苛而不公允之極端情形,以致有違個案正義。針對個案特殊情況,法制上即有賴建構足以兼顧個案正義之衡平制度;易言之,授權行政機關在個案得採取衡平措施,以消除因普遍化、類型化之立法方式適用於非典型案件所可能產生過苛而不正義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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