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與核發之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9月
更新日期:112年9月4日
作者:林智勝
編號:R0220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報載 保全業者在聘用保全人員時,為免觸犯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會先行要求求職者「自行」、「主動」提供「良民證」 ,以資識別有無刑事案件紀錄。同時,也會將錄用名單送交當地警分局與派出所列管,再由警方進行素行資料調查。也因此,許多保全業者在聘用保全員後,日後保全員被查出有保全業法第10條之1之情形者,保全業者會將聘用人員解僱 。
(二)往昔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以下簡稱本證明書),多是出國留學、移民或美簽所需。然根據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統計 ,自105年至111年核發本證明書件數有加倍趨勢。查105年39.7萬件,攀升至108年71.1萬件,110年、111年連續2年已近90萬件,國內職場的需索,早已超越出國申請需求。愈來愈多新興行業,例如:多元化計程車以及食物外送平台業者亦要求提供良民證,並通過審核,方可開通外送帳號。
(三)雇主原則上不得要求求職人提供無犯罪紀錄等隱私資訊,然實務上有些類型的工作可能會受到前科紀錄影響,例如:保全、教育、計程車駕駛等行業 。因此引發本證明書核發將揭露隱私資料,或因隱私資料而限制就業活動(例如:有前科者工作權)等。加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以下簡稱核發條例)91年公布、102年修正,時空背景已與當年截然不同,相關法制修正,容有討論空間。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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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一)報載 保全業者在聘用保全人員時,為免觸犯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會先行要求求職者「自行」、「主動」提供「良民證」 ,以資識別有無刑事案件紀錄。同時,也會將錄用名單送交當地警分局與派出所列管,再由警方進行素行資料調查。也因此,許多保全業者在聘用保全員後,日後保全員被查出有保全業法第10條之1之情形者,保全業者會將聘用人員解僱 。
(二)往昔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以下簡稱本證明書),多是出國留學、移民或美簽所需。然根據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統計 ,自105年至111年核發本證明書件數有加倍趨勢。查105年39.7萬件,攀升至108年71.1萬件,110年、111年連續2年已近90萬件,國內職場的需索,早已超越出國申請需求。愈來愈多新興行業,例如:多元化計程車以及食物外送平台業者亦要求提供良民證,並通過審核,方可開通外送帳號。
(三)雇主原則上不得要求求職人提供無犯罪紀錄等隱私資訊,然實務上有些類型的工作可能會受到前科紀錄影響,例如:保全、教育、計程車駕駛等行業 。因此引發本證明書核發將揭露隱私資料,或因隱私資料而限制就業活動(例如:有前科者工作權)等。加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以下簡稱核發條例)91年公布、102年修正,時空背景已與當年截然不同,相關法制修正,容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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