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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庇護工場產品之相關法制探討 撰成日期:112年9月 更新日期:112年9月5日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2209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設立之庇護工場,目前全國計有167家 。據報載,有地方政府的庇護工場近4成連續3年虧損,更有3家結束營業。疫情過後,人事費、耗材、原物料等營運支出增加,導致部分工場營運狀況不佳,有待政府多加協助。
(二)依本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及本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應推動設立下列機構:......三、庇護工場。」另依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4條規定,庇護工場得由法人或事業機構申請設立。是以,就政府採購法而言,庇護工場為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之廠商,政府機關之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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