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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掛名投保相關法制問題之探討 撰成日期:112年9月 更新日期:112年9月7日 作者:陳建欉 編號:R0221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我國勞工保險(下稱勞保)屬「在職」之強制性社會保險 ,保險主體是被保險人及保險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須以實際受僱於事業單位,始得依《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第6條規定,參加勞保為被保險人。若屬無一定雇主 、受僱於5人以下微型公司之勞工,或自營作業者 ,則可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保。勞工在職業工會或事業單位加保之勞保年資可合併計算,請領給付種類、資格條件亦相同 。
(二)無實際工作者原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保),但因勞保年金替代率較國保高,不少人為累積勞保年資,透過職業工會加保或雇主為無僱傭關係之勞工虛偽投保;此外,雖任職於事業單位,但雇主為節省經營成本 ,要求勞工至職業工會加保,上述皆屬掛名投保(又稱寄保)之違法樣態。依《勞保條例》第70條前段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2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三)主要國家社會保險投保資格及年金計算基礎規定概況如下:
1.美國社會安全保障係採與薪資掛鉤之保險制度(Salary Related Pension System),無論勞工年齡、性別或國籍,只要在境內從事工作具有薪資,均納入承保範圍。以勞工最高35年,經指數調整之年平均工資為基礎,再考量所得重分配後計算老年年金給付 。
2.英國國家養老金(Basic State Pension)係根據所得高低,採均等費率繳付國家保險稅,並以工作生涯所得最高20年之平均所得,計算養老金 。
3.德國是最早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發展至今已建立健康、職災、年金、失業與長期照護五大法定保險 ,其中養老年金是以被保險人整個工作期間內相對工資水準,作為給付計算基礎 。
4.日本公共年金可分為「國民年金」和「厚生年金」兩種,其中厚生年金與工作所得相關,厚生養老金是以勞工20歲至60歲,40年間平均標準報酬額作為計算基礎 。為確認雇主申報資料之正確性,避免漏未加保或高薪低報之情形,年金主管機關會定期主動通知勞工確認投保資料,並導入制度性年金更正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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