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懲戒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9月
更新日期:112年9月15日
作者:王珮瑛
編號:R02224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立法院於112年5月23日三讀修正通過社會工作師法(以下簡稱本法) ,並於同年6月9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此次修正,除強化社會工作師(以下簡稱社工師)執業安全保障機制、增列充任社工師之消極資格 外,同時增訂第17條之1至第17條之3,明定社工師於執行業務時違反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以下簡稱倫理守則)或有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等業務上不正當行為時,可由社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第17條之1),另明定懲戒方式(第17條之2),以及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覆審委員會)相關規定(第17條之3),以建立社工師懲戒機制。
(二)衛生福利部依本法第17條之3第6項 規定,於日前擬訂「社會工作師懲戒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並於112年8月15日預告,預告期間為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 。本草案計25條,明定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設置機關、委員人數、遴聘方式、資格、任期及酬勞等事項(第2條至第7條);懲戒審議程序(第10條至第12條);請求覆審之程序與辦理懲戒覆審之處理程序(第18條至第22條);以及執行懲戒決議之機關與執行程序(第23條及第24條)等。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一)立法院於112年5月23日三讀修正通過社會工作師法(以下簡稱本法) ,並於同年6月9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此次修正,除強化社會工作師(以下簡稱社工師)執業安全保障機制、增列充任社工師之消極資格 外,同時增訂第17條之1至第17條之3,明定社工師於執行業務時違反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以下簡稱倫理守則)或有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等業務上不正當行為時,可由社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第17條之1),另明定懲戒方式(第17條之2),以及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覆審委員會)相關規定(第17條之3),以建立社工師懲戒機制。
(二)衛生福利部依本法第17條之3第6項 規定,於日前擬訂「社會工作師懲戒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並於112年8月15日預告,預告期間為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 。本草案計25條,明定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設置機關、委員人數、遴聘方式、資格、任期及酬勞等事項(第2條至第7條);懲戒審議程序(第10條至第12條);請求覆審之程序與辦理懲戒覆審之處理程序(第18條至第22條);以及執行懲戒決議之機關與執行程序(第23條及第24條)等。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