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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汽車買賣相關擔保責任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9月 更新日期:112年9月15日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2225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基於電動汽車之發展,以及汽車里程數、價金給付、瑕疵擔保及保固責任、個人資料保護等議題,為使相關規定與時俱進,經濟部爰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預告修正「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中古車買賣契約事項) 。經查上開草案所擬修正內容主要係「應記載事項」中增(修)訂價金及交付方式、提供第三人貸款之告知義務、瑕疵擔保及保固責任等;「不得記載事項」中增訂不得約定排除或限制於交車時未能發現之瑕疵擔保責任,以及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企業經營者依消保法、民法或相關法規所定義務及責任等。
(二)據中古車商表示,依前開中古車買賣契約事項修正草案所定瑕疵擔保責任,業者於交車後仍須就潛在之車況瑕疵負責;實務上業者多有提供保證或保固服務,然項目及範圍有限。若上開規範事項相關責任難以釐清,恐引發更多消費糾紛,業者亦可能為轉嫁風險而提高車價 。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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