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通貨商業」納入「商業團體分業標準」業別之評析
撰成日期:112年9月
更新日期:112年9月19日
作者:方華香
編號:R0222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經濟部112年8月17日經商字第11204724780號公告,預告修正「商業團體分業標準」增訂「虛擬通貨商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下稱本修正草案),並於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對外徵詢意見 。
(二)查「商業團體分業標準」係來自於商業團體法第4條規定:「各類商業團體分業標準,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調整時亦同。」之授權;而商業團體為法人,負有如下之重要任務:1.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2.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及推廣事項;3.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4.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5.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6.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7.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8.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9.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10.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11.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12.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13.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商業團體依其行政區域分別受到各級地方政府或內政部之監管,而其目的事業亦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參照商業團體法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等規定)。
(三)本次經濟部會同內政部於「商業團體分業標準」增訂「虛擬通貨商業」為一獨立之商業團體業別,其修法目的為使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業者落實相關法令遵循及自律規範,成立同業組織,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經濟部預告修正草案對照表之說明欄參照)。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一)經濟部112年8月17日經商字第11204724780號公告,預告修正「商業團體分業標準」增訂「虛擬通貨商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下稱本修正草案),並於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對外徵詢意見 。
(二)查「商業團體分業標準」係來自於商業團體法第4條規定:「各類商業團體分業標準,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調整時亦同。」之授權;而商業團體為法人,負有如下之重要任務:1.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2.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及推廣事項;3.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4.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5.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6.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7.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8.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9.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10.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11.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12.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13.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商業團體依其行政區域分別受到各級地方政府或內政部之監管,而其目的事業亦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參照商業團體法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等規定)。
(三)本次經濟部會同內政部於「商業團體分業標準」增訂「虛擬通貨商業」為一獨立之商業團體業別,其修法目的為使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業者落實相關法令遵循及自律規範,成立同業組織,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經濟部預告修正草案對照表之說明欄參照)。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