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執照管理與記點制度相關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9月
更新日期:112年9月25日
作者:陳淑敏
編號:R02237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交通部表示,對駕駛執照(以下簡稱駕照)取得規定,已研議改進、加嚴,未來換照制度針對吊扣及吊銷駕照,將進行短期換照;駕照一旦被吊扣、吊銷,再次取得駕照不是永久有效,而分為2年、3年與6年效期,預計113年3月實施 。
(二)交通部112年9月15日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本規則)部分條文草案 :為加強駕照管理,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爰擬增訂第52條之4明定違規紀錄嚴重者應換發短期駕照;即吊扣駕照1年以下駕駛人會強制換發6年期駕照,若是駕照被吊扣1年以上則換領3年期駕照,最嚴重、駕照被吊銷的駕駛人則強制換發2年短期駕照,且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繳清尚未結案之罰鍰後,始予發照。另,為機車實際道路駕駛訓練需要,增訂核發機車學習駕駛證規定。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第1項)。前項情形,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違規點數(第2項)。汽車駕駛人於1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12點者,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2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第3項)。汽車駕駛人於1年內記違規點數達6點者,得申請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完成講習後,扣抵違規點數2點;其扣抵,自記違規點數達6點之日起算,1年內以1次為限(第4項)。」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一)交通部表示,對駕駛執照(以下簡稱駕照)取得規定,已研議改進、加嚴,未來換照制度針對吊扣及吊銷駕照,將進行短期換照;駕照一旦被吊扣、吊銷,再次取得駕照不是永久有效,而分為2年、3年與6年效期,預計113年3月實施 。
(二)交通部112年9月15日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本規則)部分條文草案 :為加強駕照管理,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爰擬增訂第52條之4明定違規紀錄嚴重者應換發短期駕照;即吊扣駕照1年以下駕駛人會強制換發6年期駕照,若是駕照被吊扣1年以上則換領3年期駕照,最嚴重、駕照被吊銷的駕駛人則強制換發2年短期駕照,且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繳清尚未結案之罰鍰後,始予發照。另,為機車實際道路駕駛訓練需要,增訂核發機車學習駕駛證規定。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第1項)。前項情形,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違規點數(第2項)。汽車駕駛人於1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12點者,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2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第3項)。汽車駕駛人於1年內記違規點數達6點者,得申請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完成講習後,扣抵違規點數2點;其扣抵,自記違規點數達6點之日起算,1年內以1次為限(第4項)。」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