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權益保障專法之外國法制簡析
撰成日期:112年9月
更新日期:112年9月25日
作者:曾耀民
編號:R0223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45條規定,年滿40歲才有參選總統資格;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規定,縣(市)首長候選人須年滿30歲,地方議員候選人須年滿23歲,同法第14條明定20歲就有選舉權。我國刑法第18條規定18歲須負完全刑事責任,兵役法第3條也規定18歲須服兵役,但依憲法規定,青年20歲以前卻沒有任何政治權利,不符合民主政治原理「權責一致」之要求。近來我們透過公民投票法與民法修正,給予18歲青年部分公民權利。然而,我國憲法對於青年政治權力仍有限制規定。反觀奧地利總理當選時還不滿30歲,法國總統與北歐國家總理、總統,很多是30歲世代,各種新興產業創業者也有20、30歲企業家。我國對青年的思維落後世界潮流。在世代正義成為政治主流意識,高齡少子化成為迫切國安問題的當下,必須更重視青年權益,是否在法律層級明定青年專法,並在政府成立專門部會來協調資源、制定政策,以因應時代趨勢 ,謹以外國立法例借鏡供參。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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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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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華民國憲法第45條規定,年滿40歲才有參選總統資格;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規定,縣(市)首長候選人須年滿30歲,地方議員候選人須年滿23歲,同法第14條明定20歲就有選舉權。我國刑法第18條規定18歲須負完全刑事責任,兵役法第3條也規定18歲須服兵役,但依憲法規定,青年20歲以前卻沒有任何政治權利,不符合民主政治原理「權責一致」之要求。近來我們透過公民投票法與民法修正,給予18歲青年部分公民權利。然而,我國憲法對於青年政治權力仍有限制規定。反觀奧地利總理當選時還不滿30歲,法國總統與北歐國家總理、總統,很多是30歲世代,各種新興產業創業者也有20、30歲企業家。我國對青年的思維落後世界潮流。在世代正義成為政治主流意識,高齡少子化成為迫切國安問題的當下,必須更重視青年權益,是否在法律層級明定青年專法,並在政府成立專門部會來協調資源、制定政策,以因應時代趨勢 ,謹以外國立法例借鏡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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