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程序中終止執行事由之檢討
撰成日期:112年10月
更新日期:112年10月4日
作者:吳欣宜
編號:R02244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行政執行之目的,在於透過強制執行手段,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是以,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如遇執行目的已經達成或確定無法達成者,自應「終局地」結束該行政執行程序。對此,行政執行法第8條第1項即規定:「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三、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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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目的,在於透過強制執行手段,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是以,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如遇執行目的已經達成或確定無法達成者,自應「終局地」結束該行政執行程序。對此,行政執行法第8條第1項即規定:「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三、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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