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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聯合行為調查能力之相關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10月 更新日期:112年10月4日 作者:安怡芸 編號:R0224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目前國內行動寬頻服務市場計有5家主要電信業者,在服務同質性高的情況下,價格即成為業者競爭的主要手段之一,若單一業者片面停止贈送通話費優惠,將有流失客戶及市占率風險,故而日前有國內2家業者透過內部人員互通訊息,共同合意同步停止優惠,而其行為又引起其他業者跟進,對電信市場的影響至鉅 。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遂認為此等相當於共同提高價格之聯合行為,本質上對市場競爭具有高度危害性及可非難性,足以影響市場功能,爰依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15條及第40條分別處2家業者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及3,600萬元之罰鍰 。
(二)據報載,國內多家電信業者將進行合併,未來國內電信市場可能僅有3家主要電信業者 ,一旦業者進行聯合行為,對於消費者的權益勢必將造成重大影響,因此對於公平會是否能有效嚇阻業者進行聯合行為均十分關注。雖然聯合行為對市場自由競爭秩序、消費者權益均有重大危害,但業者為避免違法行為被發覺,過程會以隱密、偽裝的方式運作,導致外部調查相當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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