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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中小企業增聘員工及調薪之稅捐優惠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10月 更新日期:112年10月5日 作者:方華香 編號:R02249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查民國 (下同)104年修正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為增加就業、鼓勵企業加薪,分別就增僱本國籍勞工及為本國籍基層員工加薪2種情形,給予中小企業加成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額之稅捐優惠。以下分述之:
1.增僱(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2項):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 ,增僱一定人數 之員工且提高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130%限度內(若為24歲以下員工,為150%),減除其增僱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2.加薪(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3項):調高基層員工 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130%限度內,減除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但因增僱員工所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同條第1、2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
(二)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之事業 ,但不包括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每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下 )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蓋其既然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自無享受相關租稅優惠之可能。上述租稅優惠,限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亦即行政院主計總處按月發布之失業率連續6個月高於一定數值(3.78%) ,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 ,中小企業始得享有,自104年修法迄今該稅捐優惠啟動之次數並不多 。
(三)企業不得一方面享有租稅優惠,同時有重大違反公益之行為,為抑制不法,倘中小企業若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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