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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勞動與復歸社會之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10月 更新日期:112年10月11日 作者:賴怡瑩 編號:R0225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報載,法務部擘劃許久的「更生事業群」,112年初順利啟動後,如今已經有不少更生人,成功復歸社會。宜蘭某公司是首批簽約的更生事業群夥伴,更生人阿泉(化名)從自主監外作業,到出獄後成為正式員工,如今更成為班長,順利找到新的人生 。同時期另一則報載,某監獄一名陳姓受刑人因每月勞作金僅領到數百元,他依據法務部函釋建議受刑人每月生活所需為3,000元為由,提起訴訟救濟,法院審理後,認為報酬與勞動顯不相當,判陳男勝訴 。
(二)受刑人除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別有規定者外,應參加作業 。監獄對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效益與受刑人之刑期、健康、知識、技能及出獄後之生計定之,並按作業性質,使受刑人在監內、外工場或其他特定場所為之。監獄應與受刑人晤談後,於個別處遇計畫中訂定適當作業項目,並得依職權適時調整之 。依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監內作業包括委託加工、自營作業、視同作業、舍房作業;監外作業包括戒護監外作業、自主監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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