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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職業災害認定相關法制問題之探討 撰成日期:112年10月 更新日期:112年10月23日 作者:陳建欉 編號:R0226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依勞動部統計,2022年臺灣受僱者平均每年工時為2,008小時,在主要國家中排名第6,總工時在亞洲僅次於新加坡,而高於南韓、日本 。人力銀行調查數據顯示,臺灣56.5%勞工每日平均工時達9小時以上 ,高於《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0條規定之每日8小時法定工時。據統計2021年因腦心血管疾病及精神疾病,申請職業災害 (下稱職災)給付共計170件,較2020年89件 高出許多,過勞 職災已漸成職場隱形殺手。歸納臺灣工時過高主因包含,部分工時人數比率較低、代工為主的產業結構、平均薪資過低及職場加班文化等所致 。
(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對勞工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必要預防保護措施。實務上過勞職災認定,係依勞動部所定「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下稱「參考指引」)相關規定,經認定符合「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 之過勞職災勞工,得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申請相關職災給付。
(三)德國、日本及韓國對過勞職災預防相關法制,簡述如下:
1. 德國
依德國聯邦統計局統計,2022年該國全職勞工平均每週工時為40.4小時 。依德國《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在「工作場所」、「有害物質」及「噪音」等領域對勞工職場安全應採取保護預防措施,但缺乏減少心理壓力具體法律規範。2013年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條規定,要求工作設計應儘量減少對生命及身心健康之風險,並應降低已存在之風險,將精神負荷列為整體風險評估中的一環 。
2.日本
日本過勞職災認定之規範可區分為3個階段 ,1961年採「災害主義」 、1987年後採「過重負荷主義」 、2001年改採「疾病促發主義」 ,逐漸演變成較寬鬆的認定基準。2014年通過《過勞死等防止對策推進法》(《過労死等防止対策推進法》),要求政府積極採取措施,預防過勞死。2021年厚生勞動省修正過勞死認定基準為「即使未達認定之加班時間 ,亦應考慮工作時間以外負荷因素,作為是否構成職業災害之判斷」 。日本2021年申請職災補償勞工人數為3,099人,但核定申請僅801人,核准率為26% 。
3.韓國
韓國為解決嚴重過勞問題,於2014年國務會議主張企業應提高勞動效率,尊重並保障勞工休息權,抑制過勞職場文化 。2017年後預防過勞重點,集中在修正工時規範並放寬腦及心血管疾病案件補償標準。韓國2018年修正《勞動基準法》,大幅降低每週最長工作時間 。韓國2021年1,168人因罹患腦及心血管疾病而獲得職災補償,其中因過勞死亡為565人,與 2020年死亡人數497人相較,增加了13.7% 。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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