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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反傾銷法有關認定正常價格之發展簡析 撰成日期:112年10月 更新日期:112年10月26日 作者:方華香 編號:R0226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WTO協定架構下,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時,進口國得採取之貿易救濟方式主要有三種 :課反傾銷稅(對外國特定廠商低價傾銷貨物之救濟)、課平衡稅(對特定外國政府補貼貨物之救濟)、採取防衛措施(進口數量激增,保護國內特定產業之措施,包含調整關稅、設定輸入配額等)。
(二)相較於其他二種貿易救濟方式,學者指出反傾銷是最容易採行的貿易救濟手段,理由有:WTO對反傾銷措施之事後審查機制較為寬鬆,較尊重各國認定結果;反傾銷之要件較容易滿足,只須認定特定外國廠商之貨物價格,比較不會造成國與國之對立;反傾銷措施比防衛措施成本低,蓋若採取防衛措施,則須對受影響之會員國其他商品提供關稅或其他減讓方式之貿易補償等。
(三)傾銷係指出口價格低於出口國國內正常價格,對進口國即可能構成傾銷,而出口價格與出口國國內正常價格之差額即為傾銷差額。WTO之關稅貿易總協定(GATT 1994)第6.1條明文規定,正常價格原則上應依據同類產品在出口國之國內價格計算,僅在欠缺該價格時,才能改用其他擬制價格。如何認定「(國內)正常價格」,乃為反傾銷法上重要事項。根據統計資料顯示,歐盟開啟之反傾銷調查數量係全球第三,案件量甚多。爰歐盟反傾銷法有關認定正常價格之法制發展,容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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