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變遷下法定繼承制度之檢討
撰成日期:112年10月
更新日期:112年10月30日
作者:吳欣宜
編號:R02269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隨著社會經濟結構改變,傳統家庭結構亦面臨轉變,過往同居共財之大家族逐漸解體,取而代之者係以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所組成之核心家庭。另一方面,現代人之遺產大多乃生前勞動所得之累積,而非世代相傳之家產,使得繼承性質已從過往之宗祧繼承,轉為單純之財富傳承。
個人主義興起,現代民法以個人財產自主為趨勢,故就遺產之分配,應以被繼承人意思自由為主。而家庭功能式微,被繼承人可能沒有配偶,或與配偶、子女關係疏離,其生前照護需求可能係由同居者提供,有時甚至得「委外」處理,此亦提高被繼承人依照自己意志分配遺產之正當性。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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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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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經濟結構改變,傳統家庭結構亦面臨轉變,過往同居共財之大家族逐漸解體,取而代之者係以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所組成之核心家庭。另一方面,現代人之遺產大多乃生前勞動所得之累積,而非世代相傳之家產,使得繼承性質已從過往之宗祧繼承,轉為單純之財富傳承。
個人主義興起,現代民法以個人財產自主為趨勢,故就遺產之分配,應以被繼承人意思自由為主。而家庭功能式微,被繼承人可能沒有配偶,或與配偶、子女關係疏離,其生前照護需求可能係由同居者提供,有時甚至得「委外」處理,此亦提高被繼承人依照自己意志分配遺產之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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