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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標線型人行道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10月 更新日期:112年10月30日 作者:陳淑敏 編號:R0227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標線型人行道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3款 規定劃設於路側,視為實體人行道之延伸。據報導,地方近年劃設許多標線型人行道,卻造成諸多亂象,短短數公尺就出現電桿、鋼索和號誌箱桿等多個障礙物,整條路就像「障礙賽道」,行人行走還得左閃右閃,甚至跟汽機車爭道 ,民眾指責政府欠缺通盤考量,應優先檢討貫通性與劃設合理性 。
(二)雖然交通部將設置實體人行道作為主要措施,以標線型人行道為輔,但若都市計畫時未將實體人行道納入規劃,日後要再增加實體人行道時,便容易招致民眾反彈;且實體人行道的施作曠日費時,過長的施工時間與噪音會引來民怨。因此更經濟、快速的方式就是劃設標線型人行道,透過標線將空間重新分配 。
(三)專家學者對於標線型人行道有不同看法與建議,概述如下:
1.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交通組表示,採用回復型防撞桿如違停等進行區隔,一來防止被占用,亦可讓行人獲得保障。建議儘速修法,應對設置標線型人行道之形式、適用時機、寬度、範圍等以法規明定清楚 。
2.學者認為,標線型人行道的形式應該要統一,最重要是範圍要明確,標線型人行道不一定要有實體阻隔,須看道路環境而定 。
3.臺北市某議員:「近年大量設置標線型人行道,惟對於實體人行道並沒有推動,這是有點本末倒置的事。」更提到,在路幅夠寬之巷道還是要推行實體人行道,來保障更多行人的安全 。
4.都市運輸組織認為,標線型人行道僅能作為臨時性之措施,長期仍應逐步完成實體人行道。支持在法律中強制規定設置實體人行道,以確立標線型人行道之臨時性跟實體化期限 。
5.台灣交通安全協會認為標線型人行道與其針對地方,不如由中央統一修法規定,讓地方政府不能以因地制宜為由,而改變政策 。
6.有議員和專家認為,標線型人行道固然可行,惟應考量在地需求與合理性,並通盤考量。專家建議管理社區化,或考量在地需求再劃設,否則使用不如預期,政府美意恐將變調 。
7.交通專家指出,市區規劃對人行道規範相當貧乏,且無強制性。許多城市以騎樓替代人行道,卻沒有後續規劃,導致騎樓高低難行、堆滿雜物的清況屢見不鮮,讓行人更加難行 。
8.有論者建議將實體人行道作為原則予以入法(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範),標線型人行道則是作為例外,明定其設置原則,亦須強制落實無障礙設施的設置,避免不連續高差之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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