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稅免罰規範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11月
更新日期:112年11月7日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2282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某公司虛報薪資支出,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分案調查,始更正申報及補繳稅款,該局爰按所漏稅額課處罰鍰。嗣該公司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未經人檢舉即已更正申報及繳納所漏稅額,不應課處漏稅罰;最高行政法院則判決該公司明知漏稅事實,經檢察官進行調查始更正申報補繳稅款,尚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定未經檢舉自動補繳漏稅之免罰規定之適用,駁回其上訴。該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係以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為要件。所稱「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係指各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稽核人員;所稱「經檢舉」,除未限定檢舉人之身分,亦未限向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檢舉。即違章漏稅案件經人向有權處理機關檢舉或經有權處理機關主動察覺或查獲,均屬經檢舉之案件,而無上開稅捐稽徵法免罰規定之適用 。鑒於上開免罰規範涉及民眾納稅權益,惟所定內容未臻明確,爰有研析探討之必要。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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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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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某公司虛報薪資支出,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分案調查,始更正申報及補繳稅款,該局爰按所漏稅額課處罰鍰。嗣該公司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未經人檢舉即已更正申報及繳納所漏稅額,不應課處漏稅罰;最高行政法院則判決該公司明知漏稅事實,經檢察官進行調查始更正申報補繳稅款,尚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定未經檢舉自動補繳漏稅之免罰規定之適用,駁回其上訴。該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係以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為要件。所稱「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係指各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稽核人員;所稱「經檢舉」,除未限定檢舉人之身分,亦未限向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檢舉。即違章漏稅案件經人向有權處理機關檢舉或經有權處理機關主動察覺或查獲,均屬經檢舉之案件,而無上開稅捐稽徵法免罰規定之適用 。鑒於上開免罰規範涉及民眾納稅權益,惟所定內容未臻明確,爰有研析探討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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