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公告地價及公告現值二元化必要性之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11月 更新日期:112年11月10日 作者:葉育彰 編號:R02286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於2024年適逢兩價同時調整年度,作為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之依據,各地方政府乃紛紛舉辦說明會,為民眾釋疑 。
地價稅依照「申報地價」計徵(平均地權條例第17條第1項),而土地所有權人得以每2年規定之「公告地價」之80%至120%為其申報地價(同條例第14條至第16條)。
依照現行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則性之審核標準,用以計徵土地增值稅(同法第33條第1項)、贈與稅及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而土地現值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經常調查其轄區內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於每年1月1日公告(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
公告土地現值除作為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外,並得為公法上評定土地價值之依據,例如國民年金法第31條、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住宅法第29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6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地籍清理條例第37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7條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27條第2項等。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