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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覽車客運業管理相關法制之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11月 更新日期:112年11月16日 作者:楊盛旺 編號:R02290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據報載 ,某公司112年10月21日員工旅遊搭乘之遊覽車於國道擦撞小客車,釀4死22傷慘劇。檢警初步調查,依高速公路監視器及相關行車紀錄器顯示,遊覽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超車不當,擦撞分隔島後,車身失控再撞及1輛小客車,兩車再猛烈撞上路肩隔音牆,導致小客車車內2人不治,遊覽車內也多人受傷,2人死亡。
(二)另上開遊覽車司機事後被查出竟是超速慣犯,8年內有10次違規紀錄,其中9次超速,1次違規停車;交通部公路局認為該司機所屬之遊覽車公司,未將該司機列為高風險違規駕駛人輔導關懷對象,未善盡管理駕駛人之責,重罰新臺幣9萬元,並吊扣事故車輛牌照3個月 。然外界質疑 高風險違規駕駛人定義為何?係違反哪些違規項目、多久時間內發生違規次數等;又遊覽車公司輔導關懷高風險違規駕駛人作法等,遊覽車客運業管理相關問題有檢討改善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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