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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境執法機關安全檢查之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11月 更新日期:112年11月20日 作者:林智勝 編號:R0229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 據報載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舉辦「國境管理國際研討會」,會中以「國境執法之國際合作」及「國境管理之科技運用」等2大主題,邀集近130位國內外政府機關、航空公司代表及專家學者參加,交流分享各國國境管理制度 。
 (二) 國境,一國主權行使所及的土地範圍 。經查112年1-9月累計來臺旅客436萬1,432人次,國人出國842萬3,409人次,113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計機場旅客服務3,120萬人次、預計航空器服務16萬8,000架次 ,顯見國人出國或旅客來臺頻繁。隨著美國對「國土安全」與歐洲國家對「社會安全」之重視,打擊恐怖分子、不正常人口移動、武器擴散、毒品走私、洗錢等跨國境犯罪,已為各國之首要工作。因此國境安全檢查之法制規定與執法機關權責,容有討論空間。 
(三) 美國、歐洲聯盟,國境安全檢查法制,簡要說明如下:
1.美國 
911之後,美國國會通過《航空暨運輸安全法》,成立「運輸安全署」,配置聯邦安全檢查員,雖然原則改由美國聯邦政府接管執行機場安檢工作,民間業者且可依前揭法令申請並執行之。國境安全檢查不僅涉及國境安全,更涵蓋風險管理,透過二者控管,以保護國家之安全。因此,國境安全管理,就是透過國外之查核與國內之合作所進行之預防性措施。國境安全管理除了要加速人與物之進出,更要控管、阻擋不能進入國內之人、事、物 。 
2. 歐洲聯盟
歐洲聯盟(下稱歐盟)為提升國境安全檢查之效率,歐盟提出「整合性國境管理(Integrated Border Management,IBM)」概念,包含運輸、犯罪、走私、邊境區域發展等相關問題,嚴格要求各盟國邊境控制機關、海關、運輸、醫療機關、動物醫療機關等,訂定聯繫共同合作規範 。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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