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招領通知作為非對話意思表示達到之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11月
更新日期:112年11月20日
作者:吳欣宜
編號:R02299
背景說明
關於有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區分為對話及非對話,對話之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4條);非對話之意思表示,則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5條第1項本文) 。不同於對話而為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係採「了解主義」,非對話之意思表示乃採「達到主義」。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已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以瞭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715號民事判例參照)。
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是否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就此一實務爭議許久之問題,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民事裁定乃採肯定說之見解。該號裁定指出,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雖非表徵意思表示之郵件本身,但掛號郵件通知招領前,必經郵務機關按址投遞而仍無法投交,始製發招領通知單(郵件處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又該招領通知單經置於相對人之住居所或營業所,依一般社會觀念,可期待相對人受通知後,於郵局營業時間前往領取郵件,該郵件自斯時起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可隨時了解內容之狀態。是以,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亦與該郵件事後是否經招領逾期退回無涉。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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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有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區分為對話及非對話,對話之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4條);非對話之意思表示,則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5條第1項本文) 。不同於對話而為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係採「了解主義」,非對話之意思表示乃採「達到主義」。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已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以瞭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715號民事判例參照)。
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是否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就此一實務爭議許久之問題,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民事裁定乃採肯定說之見解。該號裁定指出,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雖非表徵意思表示之郵件本身,但掛號郵件通知招領前,必經郵務機關按址投遞而仍無法投交,始製發招領通知單(郵件處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又該招領通知單經置於相對人之住居所或營業所,依一般社會觀念,可期待相對人受通知後,於郵局營業時間前往領取郵件,該郵件自斯時起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可隨時了解內容之狀態。是以,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亦與該郵件事後是否經招領逾期退回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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