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修繕廢棄物去化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11月
更新日期:112年11月22日
作者:林淑靜
編號:R02302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依環境部(行政院組織改造前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同)111年事業廢棄物申報統計報告,營建混合物111年產出量為111年全國產出事業廢棄物之第二多,達172萬公頓。惟此數據僅能顯示符合環境部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法)第2條第5項定義之事業已依該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應提報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且依網路申報之事業(如營造業、建築拆除業等)所彙整之數據,尚未包含裝修業所產生之裝潢修繕廢棄物。
(二)裝修業非屬《廢清法》納管之事業,因此其產生之廢棄物仍屬該法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一般廢棄物,依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其清運原則上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惟實務運作上,因其數量龐大,清潔隊多拒收,又因裝修業於工地或家戶產出之廢棄物,於當場分類之可能性低,為降低營運成本,最後多由裝修公司一併報價清運至未合法登記裝潢修繕分類場(即俗稱之棧仔場)進行分類。
(三)棧仔場因所需腹地龐大,且實務上其土地使用多不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規定,故環境部遲未將之納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管理,僅能協調地方政府以砂石棧場管理暫行要點管理,以免影響國內裝潢修繕廢棄物去化管道,惟以暫行要點加以管理,並無法實質解決棧仔場之用地問題,更引起地方政府不同單位間對土地管理之衝突。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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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環境部(行政院組織改造前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同)111年事業廢棄物申報統計報告,營建混合物111年產出量為111年全國產出事業廢棄物之第二多,達172萬公頓。惟此數據僅能顯示符合環境部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法)第2條第5項定義之事業已依該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應提報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且依網路申報之事業(如營造業、建築拆除業等)所彙整之數據,尚未包含裝修業所產生之裝潢修繕廢棄物。
(二)裝修業非屬《廢清法》納管之事業,因此其產生之廢棄物仍屬該法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一般廢棄物,依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其清運原則上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惟實務運作上,因其數量龐大,清潔隊多拒收,又因裝修業於工地或家戶產出之廢棄物,於當場分類之可能性低,為降低營運成本,最後多由裝修公司一併報價清運至未合法登記裝潢修繕分類場(即俗稱之棧仔場)進行分類。
(三)棧仔場因所需腹地龐大,且實務上其土地使用多不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規定,故環境部遲未將之納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管理,僅能協調地方政府以砂石棧場管理暫行要點管理,以免影響國內裝潢修繕廢棄物去化管道,惟以暫行要點加以管理,並無法實質解決棧仔場之用地問題,更引起地方政府不同單位間對土地管理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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