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有關刊登不良廠商救濟程序之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11月
更新日期:112年11月27日
作者:陳世超
編號:R02305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有該條第1項情形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或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續廠商倘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法院判決撤銷原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處分確定者,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各款但書規定註銷之。惟政府採購法規定行政訴訟尚未確定前即予以刊登,是否妥適,尚存不同意見而有討論空間。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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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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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有該條第1項情形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或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續廠商倘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法院判決撤銷原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處分確定者,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各款但書規定註銷之。惟政府採購法規定行政訴訟尚未確定前即予以刊登,是否妥適,尚存不同意見而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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