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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不當使用消防救護車相關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11月 更新日期:112年11月30日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2310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據報載,有民眾10個月內呼叫救護車達206次,平均1.5天呼叫救護車一次,引發把消防救護車當計程車使用、濫用醫療救護資源的疑慮 。
(二)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下稱本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可設置救護車之機關(構)包括消防、衛生、軍事等機關、醫護機構及救護車營業機構等。民眾較常接觸者,一般區分為消防救護車、民間救護車及醫院救護車等。而醫院救護車業務大部分都已外包至民間救護車公司 。對於民眾發生緊急醫療需求時,最常撥打之「119」電話,即由各地方政府消防局調派消防救護車運送。本文所探討不當使用救護車,僅指消防救護車,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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