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12月
更新日期:112年12月12日
作者:楊翔宇
編號:R02317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報載某公司旗下農場面積達717公頃,其中規劃約400公頃農地將改種電,由農地轉型開發太陽能,且該公司前於112年5月發布重大訊息,聲明已與另一能源公司簽訂農場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租約,規劃農場除部分面積保留為茶園外,其餘面積將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由該能源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及儲能系統,並由其取得相關許可後經營太陽能光電發電業務。惟生態保育人士呼籲,若在廣袤平原興建太陽光電工程,其景觀與生態損失將無可補償,請尊重棲地生物,大面積農地變更應建立審查機制。
(二)經濟部新聞稿回應表示,尚未收到案件,相關案件若有規劃,依程序須經地方政府及農業部同意,經濟部才能審查籌設事宜。另農業部新聞稿回應表示,尚無接獲該案審查或徴詢同意之情事,且該農地涉及農企業法人之承受許可,受到農地農用之限制,並無同意系爭農地變更種電之情事。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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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一)報載某公司旗下農場面積達717公頃,其中規劃約400公頃農地將改種電,由農地轉型開發太陽能,且該公司前於112年5月發布重大訊息,聲明已與另一能源公司簽訂農場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租約,規劃農場除部分面積保留為茶園外,其餘面積將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由該能源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及儲能系統,並由其取得相關許可後經營太陽能光電發電業務。惟生態保育人士呼籲,若在廣袤平原興建太陽光電工程,其景觀與生態損失將無可補償,請尊重棲地生物,大面積農地變更應建立審查機制。
(二)經濟部新聞稿回應表示,尚未收到案件,相關案件若有規劃,依程序須經地方政府及農業部同意,經濟部才能審查籌設事宜。另農業部新聞稿回應表示,尚無接獲該案審查或徴詢同意之情事,且該農地涉及農企業法人之承受許可,受到農地農用之限制,並無同意系爭農地變更種電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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