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懲處機制之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12月
更新日期:112年12月12日
作者:賴怡瑩
編號:R0231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12年11月23日舉行「校園如何確實淘汰不適任教師,促進親師生信任關係,維護學生受教權?」公聽會,討論題綱指出,教師法解聘、停聘、不續聘等處置,目前除「有罪判決確定」、「性侵害行為屬實」較為明確外,其餘侵害行為均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之必要」、「有解聘之必要」、「有停聘之必要」之規定,未有明確「行為準則」或「行為定義」;甚而被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指出,「教師法」不以教師行為為處置判準,卻以「是否造成學生身心嚴重侵害」為判準並不適當,亦讓教師無所適從。本文擬就教師法規範之相關懲處機制加以研析。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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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12年11月23日舉行「校園如何確實淘汰不適任教師,促進親師生信任關係,維護學生受教權?」公聽會,討論題綱指出,教師法解聘、停聘、不續聘等處置,目前除「有罪判決確定」、「性侵害行為屬實」較為明確外,其餘侵害行為均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之必要」、「有解聘之必要」、「有停聘之必要」之規定,未有明確「行為準則」或「行為定義」;甚而被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指出,「教師法」不以教師行為為處置判準,卻以「是否造成學生身心嚴重侵害」為判準並不適當,亦讓教師無所適從。本文擬就教師法規範之相關懲處機制加以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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