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不實歸責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2年12月
更新日期:112年12月18日
作者:林鈺琪
編號:R02321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112年6月30日交通違規記點新制上路後,就逕行舉發之交通違規案件,車輛若未到監理機關登記主要駕駛人,車主在收到違規罰單時,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辦理歸責實際駕駛人,以免逕予記車主違規點數。然而,近來卻發生車主利用其他人販售提供的人頭記點額度,將逕行舉發的交通違規項目歸責到其他人,以避免被記違規點數而遭吊扣駕照。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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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112年6月30日交通違規記點新制上路後,就逕行舉發之交通違規案件,車輛若未到監理機關登記主要駕駛人,車主在收到違規罰單時,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辦理歸責實際駕駛人,以免逕予記車主違規點數。然而,近來卻發生車主利用其他人販售提供的人頭記點額度,將逕行舉發的交通違規項目歸責到其他人,以避免被記違規點數而遭吊扣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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