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件警務通譯規定之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1月
更新日期:113年1月2日
作者:林智勝
編號:R02325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 112年12月4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舉行「為落實新住民權益保障,探討通譯人才培訓與認證制度」公聽會,內政部表示刻正邀集相關單位,研擬通譯制度精進試辦計畫 。
(二)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0條: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第11條第1項 :凡受刑事控告者,有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另根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31號一般性建議,在刑事司法系統的司法和運作中預防種族歧視規定,各締約國要有效地保障這些權利就必須制定制度,為屬於序言部分最後段落提及群體的人免費提供律師和通譯,同時提供法律援助或諮詢和通譯服務。
(三)惟查,近5年地方檢察署辦理涉外案件偵查終結13萬8,663人,占全般刑案之3.7%。終結人數呈逐年增加趨勢,自107年2萬79人增至111年2萬8,846人,為近5年最多。另110年與國人結婚之外籍與大陸地區、港澳配偶中,就地區別觀察,以東南亞地區配偶2,703人(占33.10%)最多,大陸地區配偶2,067人(占25.31%)次之。若就大陸、港澳地區以外配偶人數之原屬國籍來看,以越南籍1,603人最多,日本籍747人次之,美國籍559人居第3。基於前述外籍人士眾多,涉外案件警務通譯,因各語系通譯數量不足、或執行職務不當,相應所衍生的訴訟紛爭也日益增加,通譯制度容有討論空間。
(四)美國、日本通譯制度簡介
1.美國
1978年美國國會通過《法庭通譯法》,規定強制使用通譯的場合。該法規定於刑事案件中或美國政府為一造之民事訴訟,若主審法官認定當事人或證人為不通曉英文或是瘖啞人,以致於不能瞭解程序之進行,從而無法與其律師或法官溝通時,法官應使用具通譯證照之通譯。若無具有通譯證照之通譯可用,則法官應使用適當之通譯 。
2.日本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令不通曉國語者陳述時,應由通譯員進行傳譯。」日本警察《犯罪搜查規範》(平成22年國家公安委員會規則第5號)第233條規定警官對於不通曉日語之外國人調查或採取相關措施時,倘不通曉該外國人之語言,應備通譯 。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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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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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12年12月4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舉行「為落實新住民權益保障,探討通譯人才培訓與認證制度」公聽會,內政部表示刻正邀集相關單位,研擬通譯制度精進試辦計畫 。
(二)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0條: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第11條第1項 :凡受刑事控告者,有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另根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31號一般性建議,在刑事司法系統的司法和運作中預防種族歧視規定,各締約國要有效地保障這些權利就必須制定制度,為屬於序言部分最後段落提及群體的人免費提供律師和通譯,同時提供法律援助或諮詢和通譯服務。
(三)惟查,近5年地方檢察署辦理涉外案件偵查終結13萬8,663人,占全般刑案之3.7%。終結人數呈逐年增加趨勢,自107年2萬79人增至111年2萬8,846人,為近5年最多。另110年與國人結婚之外籍與大陸地區、港澳配偶中,就地區別觀察,以東南亞地區配偶2,703人(占33.10%)最多,大陸地區配偶2,067人(占25.31%)次之。若就大陸、港澳地區以外配偶人數之原屬國籍來看,以越南籍1,603人最多,日本籍747人次之,美國籍559人居第3。基於前述外籍人士眾多,涉外案件警務通譯,因各語系通譯數量不足、或執行職務不當,相應所衍生的訴訟紛爭也日益增加,通譯制度容有討論空間。
(四)美國、日本通譯制度簡介
1.美國
1978年美國國會通過《法庭通譯法》,規定強制使用通譯的場合。該法規定於刑事案件中或美國政府為一造之民事訴訟,若主審法官認定當事人或證人為不通曉英文或是瘖啞人,以致於不能瞭解程序之進行,從而無法與其律師或法官溝通時,法官應使用具通譯證照之通譯。若無具有通譯證照之通譯可用,則法官應使用適當之通譯 。
2.日本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令不通曉國語者陳述時,應由通譯員進行傳譯。」日本警察《犯罪搜查規範》(平成22年國家公安委員會規則第5號)第233條規定警官對於不通曉日語之外國人調查或採取相關措施時,倘不通曉該外國人之語言,應備通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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