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距工作者職安權益相關法制之探討
撰成日期:113年1月
更新日期:113年1月3日
作者:陳建欉
編號:R02327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因資訊傳播科技(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ICT)快速發展,各類「事業場所外勞動」不斷興起,一般通稱為遠距工作(或稱電傳勞動)。該工作型態使傳統職場產生結構性改變,勞工不必然皆於固定時間或集中場域提供勞務。依數位發展部報告指出,COVID-19疫情發生前,僅 6.1%民眾有遠距工作經驗,2022年至2023年疫情趨緩後,仍有16.1%~18.4%民眾於近3個月內曾遠距工作。遠距工作雖創造經濟發展及就業機會,對勞雇雙方產生利弊得失,亦衍生新型職業安全衛生風險及管理挑戰。
(二)中華經濟研究院調查報告指出,遠距工作模式下,勞資雙方最關心事項,依序為「工作監督機制」、「薪資」、「與傳統工作模式相同之福利」、「明確的法規制度」、「提供所需電腦網路設備」。此外,有論者歸納遠距工作所涉勞動法律相關議題包含:勞雇雙方遠距工作請求權、雇主設備提供義務、雇主出勤紀錄備置、延長工時工資認定、勞工隱私與離線權之保障及職業災害認定等勞動權益事項。COVID-19疫情加速遠距工作之應用及發展,後疫情時代隨著ICT日益發達,遠距工作仍會持續擴張。
(三)主要國家對遠距工作相關政策及法制規定,簡要說明如下:
1.歐盟
歐盟於 2002 年訂定「遠距工作框架協議」(Framework Agreement on Telework)(下稱「遠距協議」),目的在提高企業生產力及競爭力,並於靈活性及安全間取得必要之平衡。各成員國在法律保留及明確性原則下,持續進行與遠距工作及離線權立法討論。2021年歐洲議會立法賦予勞工劃清工作與生活界限之權利,並設立遠距工作最低勞動條件。歐盟職業安全衛生署2022年發表「遠距工作時預防肌肉骨骼傷害指引」,鼓勵雇主及勞工共同努力預防肌肉骨骼疾病,並保持遠距工作者身心健康。
2.美國
美國自1970 年代開始發展遠距工作模式,911事件及禽流感災害後,為使政府組織得以持續運作,乃分散員工工作場所,進而推廣遠距工作。2010年發布《遠距工作強化法》(The Telework Enhancement Act),奠定遠距工作實施基礎及勞雇責任歸屬。商務部(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2014年修正「遠距工作計畫」,內容包括遠距工作定義、分類、適用範圍、目的及執行程序(例如申請資格、遠距工作協議應具備之約定內容、申訴機制等)。2021年訂定「聯邦政府遠距工作及偏遠地區工作指引」,規定實施遠距工作前,應完成評估、培訓並簽訂書面協議。
3.日本
日本厚生勞動省將遠距工作區分為居家工作、移動性工作及衛星辦公室工作等3類。2021年3月頒布「適當導入和推動實施遠距工作指導方針」,規定雇主在實施遠距工作前,應先提供遠距工作者完整教育訓練。依日本《勞動基準法》規定,若於遠距工作時發生職業事故,雇主應承擔補償責任;《勞動契約法》亦規定,在雇主指揮監督發生的遠距職傷事故,屬於職傷事故保險理賠範圍。依日本總務省通信利用動向調查結果顯示,2022年日本企業引進遠距工作占全體企業51.7%。日本政府為此,建立遠距工作專責網站,單一諮詢窗口,並導入遠距工作之方法步驟等。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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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一)因資訊傳播科技(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ICT)快速發展,各類「事業場所外勞動」不斷興起,一般通稱為遠距工作(或稱電傳勞動)。該工作型態使傳統職場產生結構性改變,勞工不必然皆於固定時間或集中場域提供勞務。依數位發展部報告指出,COVID-19疫情發生前,僅 6.1%民眾有遠距工作經驗,2022年至2023年疫情趨緩後,仍有16.1%~18.4%民眾於近3個月內曾遠距工作。遠距工作雖創造經濟發展及就業機會,對勞雇雙方產生利弊得失,亦衍生新型職業安全衛生風險及管理挑戰。
(二)中華經濟研究院調查報告指出,遠距工作模式下,勞資雙方最關心事項,依序為「工作監督機制」、「薪資」、「與傳統工作模式相同之福利」、「明確的法規制度」、「提供所需電腦網路設備」。此外,有論者歸納遠距工作所涉勞動法律相關議題包含:勞雇雙方遠距工作請求權、雇主設備提供義務、雇主出勤紀錄備置、延長工時工資認定、勞工隱私與離線權之保障及職業災害認定等勞動權益事項。COVID-19疫情加速遠距工作之應用及發展,後疫情時代隨著ICT日益發達,遠距工作仍會持續擴張。
(三)主要國家對遠距工作相關政策及法制規定,簡要說明如下:
1.歐盟
歐盟於 2002 年訂定「遠距工作框架協議」(Framework Agreement on Telework)(下稱「遠距協議」),目的在提高企業生產力及競爭力,並於靈活性及安全間取得必要之平衡。各成員國在法律保留及明確性原則下,持續進行與遠距工作及離線權立法討論。2021年歐洲議會立法賦予勞工劃清工作與生活界限之權利,並設立遠距工作最低勞動條件。歐盟職業安全衛生署2022年發表「遠距工作時預防肌肉骨骼傷害指引」,鼓勵雇主及勞工共同努力預防肌肉骨骼疾病,並保持遠距工作者身心健康。
2.美國
美國自1970 年代開始發展遠距工作模式,911事件及禽流感災害後,為使政府組織得以持續運作,乃分散員工工作場所,進而推廣遠距工作。2010年發布《遠距工作強化法》(The Telework Enhancement Act),奠定遠距工作實施基礎及勞雇責任歸屬。商務部(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2014年修正「遠距工作計畫」,內容包括遠距工作定義、分類、適用範圍、目的及執行程序(例如申請資格、遠距工作協議應具備之約定內容、申訴機制等)。2021年訂定「聯邦政府遠距工作及偏遠地區工作指引」,規定實施遠距工作前,應完成評估、培訓並簽訂書面協議。
3.日本
日本厚生勞動省將遠距工作區分為居家工作、移動性工作及衛星辦公室工作等3類。2021年3月頒布「適當導入和推動實施遠距工作指導方針」,規定雇主在實施遠距工作前,應先提供遠距工作者完整教育訓練。依日本《勞動基準法》規定,若於遠距工作時發生職業事故,雇主應承擔補償責任;《勞動契約法》亦規定,在雇主指揮監督發生的遠距職傷事故,屬於職傷事故保險理賠範圍。依日本總務省通信利用動向調查結果顯示,2022年日本企業引進遠距工作占全體企業51.7%。日本政府為此,建立遠距工作專責網站,單一諮詢窗口,並導入遠距工作之方法步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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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