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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搶票之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1月 更新日期:113年1月5日 作者:陳韋佑 編號:R02329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日常生活中常遇到搶購高鐵票、火車票、演唱會、限量商品等熱潮,熱門表演活動及官方限量商品需求者眾,一經推出即告售罄秒殺,動作之快令人咋舌。據報載網路盛行用「搶票機器人」,只要下載業者開發的系統版本並加入會員,從票券開賣到結帳,業者號稱不到1.8秒即可完成,並提供教戰手冊及教學影片,業者提供版本還分為標準版與急速版,差異在於版本售價及搶票速度,甚至網路上搜尋「搶票機器人」,還能找到傳授民眾如何寫Python程式來搶各大平臺限定門票。
(二)關於以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搶購票券行為,現行採分散立法方式,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特定行為類型加以規範,如鐵路法第65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之1,針對「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加以規範,最重可處五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目的是基於擾亂購票市場秩序,侵害一般民眾公平取票機會。
(三)另因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僅規範非供自用而轉售圖利運輸、遊樂票券行為,故以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搶購票券或取票憑證,實務見解多認屬私法自治、契約自由,而面臨無法可管窘境。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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