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輔導人力相關問題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1月
更新日期:113年1月19日
作者:孫晉英
編號:R02342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報載校園同儕割頸案,致使校園輔導人力不足的問題再度被重視。各級學校輔導人力長期不足,專任輔導人力配置太少,致負荷量過重。遂有教育團體(下稱教團)呼籲,針對校園輔導人力、心理師、社工師做合理配置,以學生人數做考量,增加學校專業輔導人力。同時,教師普遍缺乏輔導專業也是個問題。教團亦指出導師沒親輔專業,遇需三級輔導之行為偏差學生,只能通報學校輔導室,若沒有和三級輔導 機制接軌,很難發揮成效,應該做個別化管理及追蹤,呼籲勿再漠視或將壓力丟給第一線的老師。
(二)依據學生輔導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2、3款對於輔導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各有明確定義。此外,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另第3條第2項授權訂定輔導教師資格,故於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至第3條對於小學與中學之專任輔導教師及校內合格教師兼任輔導教師,與第4條高中專任輔導教師之資格皆有明確規定。換言之,如不具這些條件的老師,是不具輔導教師資格。雖教師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對於老師負「管教」學生義務一節,有老師認為各校雖參酌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依教師法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但因其中規定多為模稜兩可,然學生或家長對老師,卻是用刑法與民法與之應對 ,以致造成老師心理負擔,而不敢管教學生。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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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載校園同儕割頸案,致使校園輔導人力不足的問題再度被重視。各級學校輔導人力長期不足,專任輔導人力配置太少,致負荷量過重。遂有教育團體(下稱教團)呼籲,針對校園輔導人力、心理師、社工師做合理配置,以學生人數做考量,增加學校專業輔導人力。同時,教師普遍缺乏輔導專業也是個問題。教團亦指出導師沒親輔專業,遇需三級輔導之行為偏差學生,只能通報學校輔導室,若沒有和三級輔導 機制接軌,很難發揮成效,應該做個別化管理及追蹤,呼籲勿再漠視或將壓力丟給第一線的老師。
(二)依據學生輔導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2、3款對於輔導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各有明確定義。此外,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另第3條第2項授權訂定輔導教師資格,故於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至第3條對於小學與中學之專任輔導教師及校內合格教師兼任輔導教師,與第4條高中專任輔導教師之資格皆有明確規定。換言之,如不具這些條件的老師,是不具輔導教師資格。雖教師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對於老師負「管教」學生義務一節,有老師認為各校雖參酌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依教師法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但因其中規定多為模稜兩可,然學生或家長對老師,卻是用刑法與民法與之應對 ,以致造成老師心理負擔,而不敢管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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