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淨寬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1月
更新日期:113年1月19日
作者:陳淑敏
編號:R0234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審計部報告指出,全國市區道路仍有超過三分之一道路其人行道淨寬不足最低標準,逾三分之一路段尚未電纜地下化,其周邊交通事故頻繁。人行道小於0.9公尺輪椅無法通過,騎樓不整平亦是身障通行一大難題,人行道猶如輪椅族之隱形殺手 。
(二)人行道淨寬係指人行道總寬扣除公共設施後可供行人通行之連續淨空間,以2.5公尺以上為宜,一般情況不得小於1.5公尺;但道路寬度12公尺以下者,其淨寬不得小於1.2公尺,如受限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淨寬不得小於0.9公尺,即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16條之規定。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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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一)審計部報告指出,全國市區道路仍有超過三分之一道路其人行道淨寬不足最低標準,逾三分之一路段尚未電纜地下化,其周邊交通事故頻繁。人行道小於0.9公尺輪椅無法通過,騎樓不整平亦是身障通行一大難題,人行道猶如輪椅族之隱形殺手 。
(二)人行道淨寬係指人行道總寬扣除公共設施後可供行人通行之連續淨空間,以2.5公尺以上為宜,一般情況不得小於1.5公尺;但道路寬度12公尺以下者,其淨寬不得小於1.2公尺,如受限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淨寬不得小於0.9公尺,即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16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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