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逆送制度之研析—日本法制與我國之比較
撰成日期:113年1月
更新日期:113年1月29日
作者:吳欣宜
編號:R02351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按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揭示少年法制特別立法之精神,在於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並採取保護優先主義。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依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而少年事件又區分為「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其中,只有當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情形符合本法第27條要件,才會裁定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案件處理,此即學理所稱「逆送制度」。
近年來重大青少年犯罪事件發生後,每每激起社會討論,其中尤以少年得受減刑或寬免等制度性優遇之妥適性引起最多關注。學者指出本法係一獨立於刑事訴訟法之司法制度,相關制度設計如上開說明,係以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為核心,是以在制度檢討與修正上,不應貿然比照成人刑事案件之處理,否則即忽視少年司法與成人司法之根本性差異,進而造成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立法意旨受到破壞。少年刑事案件固然兼以確認國家刑罰權為其目標,但仍應注意在其刑罰外表下,仍係以需保護性、再社會化、調整少年環境與培養自我成長能力為依歸之使命。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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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按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揭示少年法制特別立法之精神,在於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並採取保護優先主義。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依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而少年事件又區分為「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其中,只有當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情形符合本法第27條要件,才會裁定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案件處理,此即學理所稱「逆送制度」。
近年來重大青少年犯罪事件發生後,每每激起社會討論,其中尤以少年得受減刑或寬免等制度性優遇之妥適性引起最多關注。學者指出本法係一獨立於刑事訴訟法之司法制度,相關制度設計如上開說明,係以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為核心,是以在制度檢討與修正上,不應貿然比照成人刑事案件之處理,否則即忽視少年司法與成人司法之根本性差異,進而造成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立法意旨受到破壞。少年刑事案件固然兼以確認國家刑罰權為其目標,但仍應注意在其刑罰外表下,仍係以需保護性、再社會化、調整少年環境與培養自我成長能力為依歸之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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