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規範明確性之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1月
更新日期:113年1月31日
作者:安怡芸
編號:R02355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金融體系為民眾及企業提供存放款、風險管理、支付及投資等多項金融服務,對於一國的社會秩序、經濟發展與繁榮至關重要。根據各國金融體系的發展經驗顯示,金融體系能夠運作得宜之前提,在於有一套制度能夠確保市場機制不被扭曲,且能夠強力執行市場遵行的基本規範。為確保金融機構經營的穩健與安全,世界各國均對於金融業採取高度監理措施,因此金融法律及監理措施之良窳,對於維持金融秩序與保障民眾利益具有重要影響力,故而一向為各界關注之焦點。
(二)據報載,近來有論者針對我國現行金融監理實務上之違法認定規範與處罰標準提出質疑,例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對外公布之裁罰案件中涉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者眾,然何謂「健全經營」法條並無明定、「有礙」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虞」缺乏明確,又如「其他必要之處置 」缺乏可預測性與明確性,給予監理機關過大處罰裁量的空白授權之嫌。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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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0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一)金融體系為民眾及企業提供存放款、風險管理、支付及投資等多項金融服務,對於一國的社會秩序、經濟發展與繁榮至關重要。根據各國金融體系的發展經驗顯示,金融體系能夠運作得宜之前提,在於有一套制度能夠確保市場機制不被扭曲,且能夠強力執行市場遵行的基本規範。為確保金融機構經營的穩健與安全,世界各國均對於金融業採取高度監理措施,因此金融法律及監理措施之良窳,對於維持金融秩序與保障民眾利益具有重要影響力,故而一向為各界關注之焦點。
(二)據報載,近來有論者針對我國現行金融監理實務上之違法認定規範與處罰標準提出質疑,例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對外公布之裁罰案件中涉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者眾,然何謂「健全經營」法條並無明定、「有礙」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虞」缺乏明確,又如「其他必要之處置 」缺乏可預測性與明確性,給予監理機關過大處罰裁量的空白授權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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