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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檢測管制之相關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2月 更新日期:113年2月1日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2356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精準醫療時代來臨,透過基因檢測能從中了解個體差異,給予相關疾病合適治療方式(如癌症的標靶藥物、罕病的基因治療藥物),而健保已給付多項這些藥物、標靶治療及免疫療法的「單基因檢測」。基因檢測產品和技術,可分為傳統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材」(In Vitro Diagnostic, IVD) 及非診斷型「健康評估」項目,包括「實驗室開發檢測」(Laboratory developed tests, LDTs),即實驗室自行研發LDTs技術,經小規模測試後應用於臨床。
(二)過去並無明文規範LDTs,除醫療機構外,生技公司也可以進行。110年修正《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特管辦法」),納管高風險基因檢測並涉及診察、診斷或治療特定病人或疾病目的而使用的LDTs,正面表列7項LDTs基因檢測列管,限由醫療機構才能進行、基因檢測報告必須由醫師講解,並給予3年落日期限。今(113)年2月9日前未申請通過或補件者,不准進行此7項LDTs基因檢測。健保次世代基因定序(Next Generation Sequencing, NGS)給付,也須遵循這項認證核定。落日條款將至,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湧入大量施行計畫申請案,截至112年12月25日,逾千申請案,通過者不到2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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