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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日本經驗精進我國災害防救之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2月 更新日期:113年2月15日 作者:吳淑青 編號:R0235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日本在1995年阪神大地震後頒布住宅耐震改修促進法,針對既有建築進行評估與改修,並要求新建物的防震係數,也開始防災士的制度和培力。
(一)我國於2000年7月19日公布施行災害防救法,涵蓋防災、救災應變與復原重建措施。在組織體制方面,我國災害防救體系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區分為「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三層級;明定各類災害的主管機關,將不同災害救援權責賦予各部會,藉由各主管機關的專業,有效因應不同災害。
(二)日本在阪神大地震之後,深刻地認知,防災不能只靠政府來推動,在災害來臨時,民眾必先能夠自救,之後才能救人,這樣的「自助、互助、共助」的觀念,也是日本政府所積極推動的。目前我國中央與地方災害防救之執行核心以消防人員為主,國軍、民間志願團及其他人士為輔,如何運用防災士制度,一方面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進而協助他人,亦為我國值得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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