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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與學校對偏差行為兒少通報輔導法制之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2月 更新日期:113年2月15日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2359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自發生某國中生割頸命案後,直轄市、縣(市)政府設之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少輔會)功能受到關切。少輔會主要功能是輔導《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曝險少年」,即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等。有論者認為警察任務是偵查、預防犯罪,與輔導角色衝突,建議應改由社政單位主導少年輔導工作。
(二)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664號解釋及103年《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為《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之精神,108年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以期促進兒少在教育、社區及福利行政中,能受到公平對待。除將虞犯改為曝險行為,並將處理機制修正為「行政輔導先行」模式,112年7月1日起,改由少輔會提供適當期間的輔導後,方得報請少年法院處理,以減少司法處遇空間 。關於曝險少年曝險行為之前端預防,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6條第4項,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惟該辦法與現行法律有未臻調和之處,容有檢討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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