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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障礙者就業支持相關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2月 更新日期:113年2月17日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2363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媒體指出,求學期間被歸為特教生的學習障礙(下稱學障)者,畢業求職路就像一場永無止盡的障礙賽。學障者甚至被稱為「隱形障礙者」,因不易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而成為被社會「漏接」的一群人。
(二)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表示,學障者若身體、心智功能發展良好,會由教育單位給予協助,但此群學生未必就是身心障礙者,若無法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表示評估後不符資格。故有部分學障者離校後,因未必符合鑑定項目而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故無法享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權法)提供之福利及服務,惟因文字辨識、書寫障礙等問題依舊存在,造成出社會後工作屢屢受挫,亦無法享受身權法規定之就業權益保障。
(三)根據統計,112學年各級學校特殊教育身心障礙學生(下稱特教生)為12萬4,548人,學障者則為4萬2,447人,占特教生比例34%,為所占比例最高項目,亦為10年來成長人數最多的類別。根據國外研究,學障比例介於人口數的5%至10%,臺灣鑑定標準比較嚴格,可能低估學障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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