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議題-德國國會行使聯邦憲法法院法官人事同意權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2月
更新日期:113年2月21日
作者:方華香
編號:R02367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德國為內閣制國家,內閣閣揆通常為國會多數黨領袖,行政與立法間較無對抗情形,其權力分立主要靠議會中之政黨制衡,因此多數黨與少數黨間之協調互動,係觀察重點。
(二)相較於美國總統制,國會行使人事同意權係針對總統之人事任命權之監督,強調權力分立與制衡不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下稱基本法)第94條第1項規定,聯邦憲法法院法官(相當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由參眾議院各選舉出半數,重在透過議院選任賦予聯邦憲法法院法官民主正當性。縱使德國與美國制度背景所代表之意義不同,德國國會形式上雖不是行使「同意權」,但透過「選舉」亦達成與同意特定人選相同之實質效果。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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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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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國為內閣制國家,內閣閣揆通常為國會多數黨領袖,行政與立法間較無對抗情形,其權力分立主要靠議會中之政黨制衡,因此多數黨與少數黨間之協調互動,係觀察重點。
(二)相較於美國總統制,國會行使人事同意權係針對總統之人事任命權之監督,強調權力分立與制衡不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下稱基本法)第94條第1項規定,聯邦憲法法院法官(相當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由參眾議院各選舉出半數,重在透過議院選任賦予聯邦憲法法院法官民主正當性。縱使德國與美國制度背景所代表之意義不同,德國國會形式上雖不是行使「同意權」,但透過「選舉」亦達成與同意特定人選相同之實質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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