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議題-韓國國會國政監查及調查權相關法制之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2月
更新日期:113年2月21日
作者:林淑靜
編號:R02370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按我國憲法第62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而為了行使立法權,按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585號、第633號及第729號解釋立法院於行使憲法職權時享有文件調閱權,且本其固有之權能亦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並可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特定議案,與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屬法律所禁止者,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卷證。綜上,大法官肯認立法院擁有國會調查權,然而國會調查權之性質為何?具體立法又應如何規範?爰概括介紹韓國國會國政監查及調查權之制度,或可作為我國未來立(修)法之借鏡。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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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按我國憲法第62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而為了行使立法權,按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585號、第633號及第729號解釋立法院於行使憲法職權時享有文件調閱權,且本其固有之權能亦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並可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特定議案,與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屬法律所禁止者,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卷證。綜上,大法官肯認立法院擁有國會調查權,然而國會調查權之性質為何?具體立法又應如何規範?爰概括介紹韓國國會國政監查及調查權之制度,或可作為我國未來立(修)法之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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