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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改革議題─美國國會調查權相關法制簡介 撰成日期:113年2月 更新日期:113年2月21日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2371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美國在殖民地時代,軍事權、外交權、通商規則權係由英國掌有,內政權、預算權及課稅權則歸屬殖民地議會。此後,各殖民地議會代表爰將英國下議院之特權視為固有權限。從而,殖民地時代之調查權行使乃以預算權為基礎,並以改善行政為主要目的,嗣於制憲會議時亦直接將國會調查權視為傳統權限之一部分。
1789年美國國會參、眾兩院成立,聯邦政府正式運作,三權分立、權力制衡之機制也逐漸形成。惟美國政府之中央體制採總統制,與英國之內閣制有所不同,國會議員尚無質詢權,總統及部會首長亦無須列席國會備詢,國會若欲追究政府官員責任,即須倚賴調查權之行使,以釐清違法或失職事實,並依法究懲。我國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585號、第633號及第729號等解釋亦揭示本院享有一定之調查權,爰就美國國會調查權相關法制加以介紹,俾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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