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議題-日本國會警察權之相關法制簡介
撰成日期:113年2月
更新日期:113年2月21日
作者:陳韋佑
編號:R02375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依日本憲法規定,國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且是唯一的立法機關,由眾議院及參議院組成,均由代表全體人民的民選議員組成。於權力分立制度下,為避免行政權掌控警察力量有侵害立法權之虞,將原隸屬於行政權下且受行政權指揮命令之警察權力,改隸於立法權之下,並交由國會主席指揮,以排除國會外來侵擾,並維持國會議事秩序及院區安全,藉以達成國會自律。
(二)有學者指出,國會議長可以行使強制力排除妨害國會運作者,即國家將維持紀律的警察權力,移交一部分到國會中,使國會設置的警察權能獨立於國家警察權力體系外,受國會自行指揮。國家警察權力,在未得國會同意時,不能進入國會進行搜索或扣押,或進行其他任務(如巡邏、偵查),但如有緊急事故(如火災、救助傷患)不在此限。基於這樣的理念,國會警衛及秩序維護工作非由行政機關所轄的警察單位負責,而是由各議院以議會自律原則行使國會警察權。日本國會警衛及治安維持工作由參、眾議院事務局衛視 及警察負責,同受國會議長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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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評估報告公開)/第11屆議題研析及專題研究】
背景說明
(一)依日本憲法規定,國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且是唯一的立法機關,由眾議院及參議院組成,均由代表全體人民的民選議員組成。於權力分立制度下,為避免行政權掌控警察力量有侵害立法權之虞,將原隸屬於行政權下且受行政權指揮命令之警察權力,改隸於立法權之下,並交由國會主席指揮,以排除國會外來侵擾,並維持國會議事秩序及院區安全,藉以達成國會自律。
(二)有學者指出,國會議長可以行使強制力排除妨害國會運作者,即國家將維持紀律的警察權力,移交一部分到國會中,使國會設置的警察權能獨立於國家警察權力體系外,受國會自行指揮。國家警察權力,在未得國會同意時,不能進入國會進行搜索或扣押,或進行其他任務(如巡邏、偵查),但如有緊急事故(如火災、救助傷患)不在此限。基於這樣的理念,國會警衛及秩序維護工作非由行政機關所轄的警察單位負責,而是由各議院以議會自律原則行使國會警察權。日本國會警衛及治安維持工作由參、眾議院事務局衛視 及警察負責,同受國會議長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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