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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改革議題─美、法、日國會調查權與聽證制度簡介 撰成日期:113年2月 更新日期:113年2月22日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2376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現今主要民主國家國會無論是否明文規範,皆有廣泛調查權。我國司法院釋字(下稱釋字)第325號解釋指出,立法院得經院會或委員會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所涉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釋字第585 號解釋則肯認本院享有國會調查權,且得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為使我國會調查制度更為完整、全面,爰就調查權之行使方式及聽證制度加以介紹,俾供參考。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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