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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認定與給付相關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2月 更新日期:113年2月22日 作者:黃兆儀 編號:R0237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中華郵政以往未將績效獎金、考核獎金納勞健保投保、勞退提撥薪資計算,自2020年起補正,將績效、考核與全勤獎金等納入薪資計算;惟有郵務士提告中華郵政,追討2005年轉勞退新制後至2019年獎金應納薪資計算提撥勞退,一審、二審法院皆判中華郵政應補提撥9萬3千元給該郵務士,且不得再上訴;中華郵政目前適用勞退新制的人約1萬多人,而所有國營事業都可能會面臨相同問題,提撥金額恐甚鉅。
(二)論者指出,工資認定以「經常性給與」較易產生歧見,即便勞動事件法第37條 業已將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而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優先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即「工資」)。然主管機關與司法機關對工資定義與內涵各有見解,我國勞動主管機關採以「補充認定說」,即工資之認定應以勞務對價為主,「經常性給與」僅為認定工資之補充標準。而司法機關因法官職權獨立裁判,法官得針對模糊之法條規範進行裁定、解讀,非必然受行政機關之「補充認定說」所約束。目前司法實務以「經常性給與」為判斷工資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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