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議題-德國國會調查權相關法制簡介
撰成日期:113年2月
更新日期:113年2月26日
作者:江建逸
編號:R02380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一)依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 (以下簡稱德國基本法)第20條規定,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是一個聯邦國家,立法權應受憲法之限制,行政權與司法權應受立法權與法律之限制。1816年德國薩克森-威瑪-埃森納森邦(Sachsen-Weimar-Eisenach)憲法第91條賦予該邦國會成立調查委員會的權利,迄今德國的國會調查權發展史已逾200年。
(二)德國的國會調查權制度,在1919年的威瑪憲法第34條規定國會調查權正式確立。威瑪憲法第34條規定:「聯邦眾議院得設置調查委員會,經議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時,應設置之」。而1949年的德國基本法沿襲威瑪憲法,亦於其第44條明定國會調查權:「(1)聯邦眾議院有權,經四分之一議員提議之下,有義務成立調查委員會,委員會以公開審理方式調查必要的證據。舉證會議得不公開。(2)調查證據準用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信件、郵政及電訊秘密仍不得侵犯之。(3)法院及行政機關有法律協助及職務協助之義務。(4)調查委員會之決議不受司法審查。但法院對調查所根據之事實得自由評價及定斷。」德國國會調查權制度最大的特色是少數權的設計,其亦確實對國會調查權之制衡功能,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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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 (以下簡稱德國基本法)第20條規定,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是一個聯邦國家,立法權應受憲法之限制,行政權與司法權應受立法權與法律之限制。1816年德國薩克森-威瑪-埃森納森邦(Sachsen-Weimar-Eisenach)憲法第91條賦予該邦國會成立調查委員會的權利,迄今德國的國會調查權發展史已逾200年。
(二)德國的國會調查權制度,在1919年的威瑪憲法第34條規定國會調查權正式確立。威瑪憲法第34條規定:「聯邦眾議院得設置調查委員會,經議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時,應設置之」。而1949年的德國基本法沿襲威瑪憲法,亦於其第44條明定國會調查權:「(1)聯邦眾議院有權,經四分之一議員提議之下,有義務成立調查委員會,委員會以公開審理方式調查必要的證據。舉證會議得不公開。(2)調查證據準用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信件、郵政及電訊秘密仍不得侵犯之。(3)法院及行政機關有法律協助及職務協助之義務。(4)調查委員會之決議不受司法審查。但法院對調查所根據之事實得自由評價及定斷。」德國國會調查權制度最大的特色是少數權的設計,其亦確實對國會調查權之制衡功能,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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