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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碳匯取得減量額度之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3年2月 更新日期:113年2月26日 作者:李淑瓊 編號:R02382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背景說明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條第9款規定:「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而「自然碳匯」(natural carbon sink)則泛指自然環境中可固定及吸儲二氧化碳的載體,常見的自然碳庫如森林、草原、濕地、沿海和海洋生態系統(如紅樹林、海草床、鹽沼等)。各種碳匯儲存或固定碳的能力都不相同,普遍認為海洋、土壤與森林是地球上主要的自然碳匯潛力領域,其負碳能力於減緩氣候變遷扮演重要角色 。根據媒體報導,不管是從供應鏈的要求或從企業永續發展等需求出發,國內企業對於自然碳匯所抵換的碳權(減量額度),皆具有高度的購買意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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